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1.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2.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等等.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以下罰金。 3.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第三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以下罰金。鴻鄴律師事務所提供提供基隆台北市新北市(台北縣)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市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市高雄市線上即時的法律諮詢,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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